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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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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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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18: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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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一百三十六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一百三十七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一百四十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挂靠2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一百四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一百四十二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
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一百四十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第十二章 检验
一、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 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和第205条的相应条款进行。
三、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 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运行状态下定期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五十条 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 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3) 发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 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外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3) 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外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及低温区管壁;
(4)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5) 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腐蚀和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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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录入:设备管理 责任编辑:设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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