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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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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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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18: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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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九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九十二条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九十三条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九十四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要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征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九十五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恶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九十七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九十八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九十九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一百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一百零一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一百零二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一百零三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一百零四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一百零五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一百零六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一百零七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一百零八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一百零九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一百一十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 测量温度的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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