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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18:47:49
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 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 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 mm为合格。
    第四十三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四十四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四十五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四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水压试验。
    第四十九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等。
    第五十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 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 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五十二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湿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五十三条 焊件接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五十四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2)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3)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过6 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五十五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 mm。
    第五十六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湿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的规范相同。
    (4)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五十七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 外观检查
    第五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 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 mm。
    第五十九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查
    第六十条 无损探伤人中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扣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六十一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六十二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六十三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1。
    第六十四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于湿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六十五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六十六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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