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一套完整技术资料(含软件)(详见合同附件4),应分批交至买方指定地点。
5.2.2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软件)应使用公制单位,以中文编写。
5.2.3 买方签收技术资料(含软件)的日期视为技术资料(含软件)交货日期。
5.2.4 对于其他未列入合同附件4的技术资料(含软件),但却是本合同项目所必需的,一经发现,卖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5.2.5 如果经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技术资料(含软件)有短缺、遗失或损坏,无论是否是卖方原因,卖方都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向买方免费提供短缺、遗失或损坏部分。
5.3 保险
卖方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直至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的全过程,进行投保。
6. 包装
6.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一切因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损坏或遗失或因此引起事故一切责任均由卖方负责。
6.2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3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标出下列标记:
(a) 收货人:
(c) 合同号:
(d) 目的地:
(d) 货物名称、系列号和箱号:
(e) 毛重/净重:
(f)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6.4 如每件包装重量在2吨(MT)或2吨(M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 设计联络
7.1 设计联络
为使合同顺利履行,卖方有责任和义务按买方要求与其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联络。涉及重大问题卖方还应邀请买方参与并无偿提供工作便利和食宿交通。会议结束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文件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
7.2 接口
卖方应向买方书面说明涉及本合同接口的情况,该说明文件应清楚地阐明该接口的具体细节和要求。
8. 开箱检验
8.1 合同货物运抵现场后,买卖双方(必要时邀请建设方指定的代表单位)将一起就运单和清单对材料的包装、件数、型号和铭牌等进行清点检验,并签订现场开箱检验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8.2 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卖方应于7天内免费补齐。
9. 工厂检验
9.1 工厂检验
9.1.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所有合同货物(包括部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必须进行部套和/或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最后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1.2 买方视需要将派有关人员赴卖方工厂对合同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工作便利和食宿在卖方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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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装指导和调试指导
10.1 卖方负责本合同货物的安装指导和调试指导,见合同附件6。
11. 考核指导和验收
11.1 考核
卖方须指导买方对合同货物的考核,见合同附件3和4。
11.2 验收
11.2.1 现场整组考核结束并无故障地通过连续72小时受电检验后,由买卖双方(必要时邀请建设方指定的代表单位)签订考核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1.2.2 如合同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无故障地通过连续72小时受电检验,双方应共同分析其原因并澄清责任。如属卖方责任引起的,双方应决定第二次进行连续72小时受电检验的时间,但不得迟于出现故障后10天。在此情况下,再次进行连续72小时受电检验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引起的,双方应决定第二次进行连续72小时受电检验的时间,但不得迟于出现故障后10天,在此情况下,所有卖方人员再次进行连续72小时受电检验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如在第二次进行连续72小时受电检验后,合同货物或部分货物仍未能无故障地通过,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并澄清责任。如属卖方责任而未能达到要求的,卖方应于4周内使其达到规定的要求,并负担一切费用。如需重新制造该合同货物或部件,买卖双方应就新的交货期达成一致意见。如卖方未能在上述交货期内交货,则按本合同13.1条的规定办理。如属买方责任而未能达到要求的,买方应接受合同货物或部分货物,双方应签署考核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但卖方仍应尽力帮助买方寻找原因,并且设法解决问题,费用由买方负担。
12. 质量保证
12.1 质保期
12.1.1 合同货物验收后本合同货物进入为期2年的质保期。
12.1.2 在质保期内,买方将协助建设方进行系统的空载试验、负荷试验和短路试验,卖方应提供技术支持。
12.1.3 在质保期间发生问题,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24小时内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并携带工器具无条件到现场作技术服务,除非该问题可以通过通讯解决外。如属卖方责任所造成,其产生的卖方人员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所造成,其产生的卖方人员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若未能做到,买方有权扣除5%的质保金。
12.1.4 在质保期到期后,合同货物符合合同附件3的要求(凡不影响合同货物规定用途的不足之处可除外,但卖方应在4周内负责消除这些瑕疵,费用由卖方自理。凡属重新制造的合同货物或部件,供货时间届时由买卖双方另议),双方应在15天内签署有关合同货物的质保期满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2.1.5 在质保期内,如因卖方责任需要调换或修理合同货物,并由此引起合同货物停机(或停止工作)时,则有关合同货物的质保期应按实际停机(或停止工作)时间相应延长。重新修理或更换后的合同货物部件的质保期为修理和更换完毕并经双方确认后6个月,但不能少于12.1.1条规定的质保期。
12.1.6 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买方因在质保期内发现合同货物有缺陷而出具的索赔证明仍然有效。
12.2 质量保证
12.2.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10天内,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12.2.2 卖方保证技术资料(含软件)及其技术数据清晰、完整和正确。卖方应承担买方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服务致使货物或全部部件损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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