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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浦东铁路项目经理部 成都交大光芒实业有限公司
地点: 地点:成都
日期:2005年3 月 日 日期: 2005 年 3 月 日
签字 : 签字:
盖章: 盖章: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a)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合同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文件。
(b)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c) “合同设备”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设备主体、设备附件、材料、备品件和专用工具和测试仪器。
(d)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一切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
(e) “技术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设计联络、培训、配合工厂监造和工厂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和质保期等技术服务。
(f) “接口”系指由卖方负责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之间,以及合同设备与买方和/或其分包商提供的设备之间的接口说明,并提供各有关接口所需的必要信息。
(g) “考核”系指买方在卖方的指导下为达到合同附件3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在调试结束后针对整组设备而进行的性能检验。
(h) “考核验收”系指合同设备在考核结束并无故障通过72小时受电检验。考核验收后,买卖双方签定考核验收证书。
(i) “技术规格/标准”系指合同附件3所述的规格标准,若附件3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j) “天”系指日历天数。
(k)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本合同的买方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浦东铁路项目经理部。
(l) “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本合同卖方为成都交大光芒实业有限公司。
(m) “交货目的地”系指买方指定的上海区域内地点。
2. 供货范围
2.1 详见合同附件1。
3. 价格
3.1 详见合同附件2。
4. 支付
4.1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
A、预付款为合同款的15%¥1500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买方在收到卖方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款15%的收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预付款。
B、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提交该批货物的发票(金额为该批货物款的35%)、装箱单、质量证书、货运提单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45天内,支付该批货物款的35%¥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C、现场开箱检验通过后,卖方提交该批货物的发票(金额为该批货物款的15 %)、买卖双方签订的货物件数与装箱单一致并且包装完好的现场开箱检验证书,如开箱发现合同货物有缺陷时,还应附上买卖双方签署的问题解决协议书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45天内,支付该批货物款的15%¥1500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
D、考核验收通过后,卖方提交发票(金额为合同款的30 %)、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的考核验收证书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45天内,支付合同款的30%¥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E、质保期满后,卖方提交发票(金额为合同款的5 %)、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的质保期满证书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45天内,支付合同款的5%¥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
5. 交货和保险
5.1 合同材料的交付
5.1.1 卖方应负责安排海运和/或内陆运输,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5.1.2 买方签收货物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5.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5.1.4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体积(立方米),总毛重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点和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5.1.5 卖方应在合同货物装完后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或买方指定代表。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5.2 技术资料(含软件)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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