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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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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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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20: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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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行政处分,对逃匿者合并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使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㈠、电子信息产业各企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软件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研制、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 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㈢、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㈣、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㈤、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 ㈥、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五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人身受伤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㈠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㈡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㈢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人至二人的事故; ㈣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 ㈤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的事故; 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含三十人)的事故。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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