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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20:1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12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切实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电子信息产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信息产业各级主管部门及电子信息产业各企事业单位(含各种经济成分,以下分别简称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㈠在部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㈡依法组织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㈢针对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措施及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各级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汇集和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㈤督促所属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负责电子信息产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
  第六条 地方各级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㈠在厅(局)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
  ㈡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汇集和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㈣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参与竣工验收;
  ㈤负责会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的统计分析、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或处理意见,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㈥组织召开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
  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㈡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㈢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㈣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㈤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㈦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㈧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㈠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㈢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方案审定、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的监督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控,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
  ㈤及时提出本单位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工作;
  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㈦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
  ㈧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体检,并对其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提出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实施;
  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详见第三十九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㈩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标准及其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㈠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安委会副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㈡下属部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该小组组长,作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该小组副组长,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㈠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㈡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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