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压试验:指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协助配合实施。
第五十四条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超高压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规定为:
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每3~6年至少进行一次;
3、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进行一次(应在内外部检验后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高压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缩短:
1、介质对器壁的腐蚀情况不明,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不准确;
2、首次检验;
3、使用环境恶劣;
4、使用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并和检验单位协商,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由于其他原因认为应缩短周期。
第五十六条 超高压容器经内外部检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更换和修理主要受压元件;
2、改变使用条件,且不超过原设计参数;
3、停用1年以上又复用;
4、过户安装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
第五十七条 超高压容器停机进行定期检验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1、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并将与其连接的设备、管道隔断,且设置明显的隔离标记;
2、经过置换、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证容器内易燃或有毒介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第五十八条 超高压容器外部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保温层、铭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密封部位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
5、紧固螺栓是否完好;
6、测量壁厚。
第五十九条 超高压容器的内外部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的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审查制造技术条件、使用运行记录和历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记录;
3、容器的内外表面、开孔处等部位有无腐蚀、冲蚀等现象。应力集中部位有无裂纹。对有怀疑的部位,用放大镜检查或无损检测。若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处应圆滑,其粗糙度应符合第五十三条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响安全使用。必要时,应采用超声检测,对于内径小,检验人员无法进入内部检验的超高压容器,可用内窥镜、管道爬行检查仪等方法进行内部检验;
4、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变化时,则应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
5、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圆角过渡部位、长度等),并用磁粉或着色检查有无裂纹。
第六十条 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
1、按第五十四、五十六条要求,确定是否进行耐压试验;
2、按第五十九条进行内外部检验;
3、符合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
4、耐压试验场地和设备经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和检验单位认可,并报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试验报告书上应有在场检查的R2级检验员签字。
第六十一条 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报告,并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和判废三级。
继续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按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下次检验时间。
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根据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在监控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内,必须保证监控的实施并要完成修复或报废更新。监控使用只允许一次。
下述情况之一的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应判废: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清;
(2)主要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发现裂纹,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强度核算不能满足要求;
(3)主要受压元件发现穿透性裂纹;
(4)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劣化;
(5)底部严重变形;
(6)从距釜体内表面20mm处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围内,存在埋藏缺陷。且经检验发现缺陷已经扩展;
(7)耐压试验不合格。
对超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的判废标准,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颁发的《聚乙烯装置超高压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其他超高压容器可参照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定期检验周期或项目进行检验时,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经安全部门和技术负责人批准,提前提出申请,报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延长检验时间或减少检验项目。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十三条 在用超高压容器,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压力容器缺陷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评定工作。
2、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在主送使用单位的同时,应报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章 安 全 附 件
第六十四条 超高压容器应装设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爆破片(帽),测温仪表和超温或超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
第六十五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六十六条 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安全附件应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对易燃、有毒、腐蚀等介质的超高压容器,应在爆破片(帽)的非出口装设导管,使有害介质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处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温条件的超高压容器连接时,其间应装有效的隔离散热装置。
第六十七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爆破片(帽)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立即更换。
第六十八条 压力表选用要求
1、应与超高压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精度不低于1.5级;
3、表盘刻度极限值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2.0倍,表盘直径一般应大于或等于150mm.
第六十九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合格。应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七十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影响;
2、与超高压容器之间应装有适当的缓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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