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不变,不得带压调整紧固件。
5、耐压试验要安装两个量程相同、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并应装在试验装置上便于观察的位置。
6、耐压试验后应及时将试验介质排净,并将容器内外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有锈痕。
第三十九条 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符合下列要求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4、设计有要求时,应测量容器筒体外径的残余变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体长度处测量)其值不应超过0.05mm;
5、耐压试验后必须对筒体进行复核性无损检测。
第四十条 超高压容器出厂时,必须配备爆破片(帽)装置及其使用说明书。其他安全附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志)和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参见附件三);
3、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已实施监检的产品,下同);
4、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提供产品铭牌。未装产品铭牌的超高压容器不能出厂。产品铭牌上至少应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容器名称、类别,产品编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容器净重等。
在产品铭牌附近应装设《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并应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超高压容器技术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超高压容器安装的验收和试车;
4、检查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5、超高压容器的检验、修理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制订超高压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超高压容器数量的变动情况的统计表。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超高压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超高压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管理;
10、对检验和操作超高压容器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超高压容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超高压容器登记卡(见附件二);
2、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
3、超高压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超高压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4、定期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含检验、检测、修理记录);
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生产操作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四十五条 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在超高压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登记手续。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本规程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超高压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1、超高压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介质);
2、超高压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间歇检查的规定与要求,如有必要,应规定防腐要求;
4、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防止措施。
第四十七条 超高压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
1、超高压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筒体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压元件发生变形、密封泄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紧固元件损坏程度达到危及安全运行;
5、超高压容器本身或与其连接的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
7、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操作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对超高压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
第四十九条 超高压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紧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压容器需要修理时,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超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或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承担。
修理后的结构强度要保证满足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五十条 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针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环节,编制超高压容器的使用管理规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到货后至安装前的维护、保护规定;
2、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
3、登记、建档的管理规定;
4、定期检验规定;
5、修理、过户管理规定;
6、事故登记、报告、处理规定;
7、报废、更换规定;
8、停用时的封存、保养规定;
9、安装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墙、隔离屏等。
第六章 定 期 检 验
第五十一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安排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周期间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将超高压容器的检验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的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十三条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指由专业人员在超高压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实施,检查人员应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外部检查报告书由检查人填写、签字,并存档备查,外部检查报告书格式由使用单位制定。
内外部检验:指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检验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超高压容器检验许可批件。检验人员应持有R2级检验员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超声检测报告应由取得Ⅰ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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