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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上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9 22: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管理,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拆装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建设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拆装管理等规定,以及国家对起重机制造企业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和检测。
  第三条 本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设备。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和《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电力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的管理
  第六条 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实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安全准用证》)管理。
  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
  二、实行《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
  1.塔式、门座式起重机;
  2.缆索式起重机;
  3.门式起重机;
  4.桥式起重机。
  三、《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安全准用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四、“质检中心”负责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验测试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测报告书;
  2.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拆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监督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起重设备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工作日检查。
  (1)每年对在使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的起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
  每月检查有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抓斗、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c.齿轮箱、减速器等传动机构有无损伤;油质检查;
  d.钢丝绳断丝及其它损伤情况;
  e.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f.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g.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h.电气控制回路和动作的正确性;
  i.电动机碳刷磨损情况和整流子清理;
  j.电气设备和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k.轨道及其基础的安全状况。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2)每日作业前检查有下列项目:
  a.各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报警装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6.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和结构强度试验。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设备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安全准用证》。
  六、《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安全准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安全准用证》的管理由“办公室”和“质检中心”负责。
  二、《安全准用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质检中心”和取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者,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视情况而定)。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吊销其《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抽查主要对《安全准用证》取证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安全管理检查内容见第七条第三款,检测内容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进行。
  被抽查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和被检设备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检测:
  1.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设备;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
  3.超期服役,经过整修或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4.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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