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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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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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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 18:5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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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人民的财富,是生产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或者单位价值在800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不同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划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1)属于整体之一部分、不能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而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定义者,该整体应列为固定资产。 (2)单台电动机容量7.5千瓦及以上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3)房屋、建筑物、生产过程中主要生产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4)管道、线路应列为固定资产。 2.由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扩建、购置的,以及经上级批准有偿调入或无偿调入的资产,在交工验收后,均需按实际发生的投资费用和安装的台套数,由财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分类逐项登记“固定资产帐册”和填制“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帐册”、“固定资产卡片”由财务部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各存1份。 3.财务部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所在部门必须共同管理和维护好固定资产,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折旧率、大修理次数以及余额进行查定,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 4.土地、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非生产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交通运输车辆的固定资产也必须由企业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5.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发〔85〕63号文),按规定折旧率提取折旧额,并按比例分配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和更新。 6.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封存的固定资产、连续停用1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大修理和季节性停工)应停止提取折旧,并需检修后封存。帐面上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由于社会技术进行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7.固定资产调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文件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部转移,由调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调出部门主管同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批准,调出部门销帐,调入部门登帐,并报财务部门转帐。固定资产在企业之间调拨,基本上实行有偿调拨。符合财政部(79)财企字75号文规定的可以实行无偿调拨。企业之间调拨需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帐及迁移手续。 8.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废,然后进行帐务处理。 9.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在保证检修质量前提下,应励行节约。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设备,当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对改造和更新后的固定资产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10.由于更新、挖潜、改造后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及时转帐、退库,妥善保管。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及时办理外调手续。 11.固定资产的出租,由租入单位提出,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借出方厂长批准后方可出租。出租后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定期向租入单位收取租金,租期满后必须重新办理租借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继续租用。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得的收益,由设备动力部门控制,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12.固定资产自租入起的维护、保养、检修、检测等项工作由租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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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录入:设备管理 责任编辑:设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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