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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22 15:4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计
第二条 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
第三章 制造与安装
第三条 制造与安装:
(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
(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
(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产品合格证
(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
(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8)渗透检测报告
(9)磁粉检测报告
(10)热处理检验报告
(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
(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
(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
(15)产品监检证书
(16)产品竣工图
(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使用与维护
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2)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时;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5)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第五章 检修与修理
第五条 检修与修理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
(三)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
(四)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六条 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
(二)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
(三)压力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铅封。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XXXX。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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