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之家行业门户网运行
文章 下载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设备维修与管理培训
您现在的位置: 设备维修与管理 >> 设备管理 >> 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管理 >> 资讯正文
 
赞助商
 
 
最新文章
 
 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探索设备备件更换规律,实现设备
 创新设备管理 提升竞争优势
 设备管理关乎企业效益
 TPM自主保全实践的探索与思考
 驱动离心泵的电机电流高的原因及
 离心泵运行时不打量的原因
 离心泵一般容易发生的故障有哪些
 离心泵各零部件的检修标准
 计量泵的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推荐技术
 
 
相关文章
 
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软
电力设备监测软件中设计
华能福州电厂设备资产管
发电厂企业设备资产管理
公伯峡水电站设备点检定
电厂设备点检技术支持系
发电设备缺陷闭环管理的
发电厂设备实时监控系统
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设
设备故障报警信息远程监
 
客户服务
 
如果您有设备方面好的文章或见解,您可以送到我们的投稿信箱
客服电话:0571-87774297
信   箱:88ctv@163.com
我们保证在48小时内回复


s

b

g

l

.

j

d

z

j

.

c

o

m

 

特种设备的范围及通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的范围及通用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17:07:20
1.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生产的主要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需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3)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一级(含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跨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还需凭已取得的许可资格,到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批复后方可施工。
        (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特种设备需经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规定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相关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令第1号,2000年)

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机电之家设备管理网
    致力于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技术
    网络110
    报警服务
    服务热线:0571-87774297 传真:0571-87774298 电子邮件:donemi@hz.cn 服务 QQ:66821730
    机电之家(www.jdzj.com)旗下网站 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机电之家--中国机电行业门户·设备维修与管理

    主办:杭州高新(滨江)机电一体化学会
    浙ICP备05041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