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p ;#8226 ;δ/D
式中:бt ——残余应力,Mpa ;
δ——直径增量的代数值,mm;
D ——切割前环的外径,mm;
E ——材料的弹性模量,Mpa.
5.3.3 如果残余应力超过第4.5 条的规定,该批锻件应逐件检查残余应力或 重新回火,重新回火温度应比最终回火温度低20~50 ℃,回火后应重作硬度和残 余应力检验。
5.4 无损检验
5.4.1 酸洗检验
酸洗表面的表面粗糙度为Ra1.6 μm.酸洗时,先用15% 过硫酸铵水溶液,而 后用10% 硝酸水溶液,酸选后进行两次检查,第一次在酸洗后10分钟,第二次在 酸洗后不少于12小时,每次酸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
5.4.2 磁粉检验按JB/ZQ6101 的规定进行。
5.4.3 超声波探伤按JB1582的规定进行。供方只对轮毂端面进行超声波探伤, 但应保证其余部位的检验结果符合第4.7.3 条的规定。
5.5 硬度检验按GB231 的规定进行。
5.6 晶粒度检查按GB6394的规定进行。
5.7 复试
5.7.1 如果力学性能检验中某一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锻件上与原试样相邻 部位取两个试样进行复试,若两个试样的复试结果以及初试、复试三个试验结果 的平均值均满足规定的要求,可判该项检验结果合格。
5.7.2 力学性能检验如因白点和裂纹原因不合格,不得复试。
5.8 重新热处理
5.8.1 如果锻件力学性能复试仍不合格,允许重新热处理,重新热处理后, 锻件应重新取样力学性能检验。
5.8.2 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6 验收及合格证书
6.1 供方应向需方验收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便需方验收人员进行检 验工作。
6.2 需方有权选择锻件的某些验收试验项目,在验收试验中或在以后的加工 或试验中发现锻件不符合本技术条件和定货合同中规定的补充技术要求条款,需 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
6.3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号;
b 、锻件图号;
c 、标准号、锻件强度级别及钢种;
d 、熔炼号和熔炼方法;
e 、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结果;
f 、钢锭主要尺寸和锻件的实际锻造比;
g 、各次热处理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方式;
h 、力学性能的检验结果;
i 、超声波检验报告;
j 、其他检验和需方要求补充检验的结果;
k 、交货锻件的实际尺寸和重量。
7 标志和包装
7.1 供方应在每个锻件的轮缘外周表面上打上合同号、熔炼号、锭节号、件 号和厂名标志并用白漆圈上。
7.2 供方应根据运输的要求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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