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之家行业门户网运行
文章 下载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设备维修与管理培训
您现在的位置: 设备维修与管理 >> 管理天地 >> 法律法规 >> 资料正文
 
赞助商
 
 
最新文章
 
 步进电机的PLC直接控制
 涤纶工业长丝纺丝机用变频器、可
 PLC实现变频调速器多电机控制
 啤酒糖化绞笼吹气出槽改用LOGO!
 PLC控制步进电机在机床自动线中的
 应用PLC改进绕线式电动机起动控制
 KDN-K3系列PLC在热封切袋机中的应
 GEO系列旋转包装机计量控制系统的
 PLC在轧钢生产故障诊断中的应用研
 浮法玻璃生产线的智能自动化技术
 
推荐技术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资料
 
客户服务
 
如果您有设备方面好的文章或见解,您可以送到我们的投稿信箱
客服电话:0571-87774297
信   箱:88ctv@163.com
我们保证在48小时内回复


s

b

g

l

.

j

d

z

j

.

c

o

m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 9:0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资料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资料:

  • 下一篇资料: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机电之家设备管理网
    致力于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技术
    网络110
    报警服务
    服务热线:0571-87774297 传真:0571-87774298 电子邮件:donemi@hz.cn 服务 QQ:66821730
    机电之家(www.jdzj.com)旗下网站 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机电之家--中国机电行业门户·设备维修与管理

    主办:杭州高新(滨江)机电一体化学会
    网站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