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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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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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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上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2 19: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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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 │ 路的最近距离(米)│ 1.5 │ 2 │ 4 │ 5 │ 6 ────────┴────-┴─────┴──────┴────┴─── 第六十五条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断了一股; 2.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到钢丝直径的40%以上; 3.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4.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达到下表所列数值时;
────────┬────┬────┬──────┬────── 断 钢丝绳│6×19+1│6×37+1│ 6×67+1 │18×19+1 结构│ │ │ │ 丝 │ │ │ │ │互捻制的│互捻制的│ 互捻制的 │互捻制的 根 │ │ │ │ 安全系数 数 │ │ │ │ ────────┼────┼────┼──────┼────── 6以下 │ 12 │ 22 │ 36 │ 36 ────────┼────┼────┼──────┼────── 6~7 │ 14 │ 26 │ 38 │ 38 ────────┼────┼────┼──────┼────── 7以上 │ 16 │ 30 │ 40 │ 40 ────────┴────┴────┴──────┴────── 第六十六条 吊钩和吊环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 4.片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六十七条 经常用于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等物料的链条和吊环,必须定期作退火处理,以防脆化断裂。 第六十八条 使用起重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起吊易燃、易爆、超负荷、载人、歪拉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物件。 第六十九条 禁止使用两台起重设备共同起吊一重物。在特殊情况需要两台共同起吊一重物(祗限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总工程师要在场指挥,方可起吊。 第七十条 在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要指定人员负责使用,并要执行专职驾驶人员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一条 起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不准从事检修工作,禁止在轨道上或走台上行走。 第七十二条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停在适当位置,挂上安全警告牌,采取防止撞车和触电等事故。 第七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2~3年做一次负荷试验(静负荷超载25%,动负荷超载10%)。对新安装、大修、自修的起重机,在使用前应进行负荷试验。 第七十四条 起重机的指挥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不工作时,必须将起重机可靠地固定好。 第七十六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接班制度,建立交接班日记,详细记录每班的检查及运转情况。 第七十七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8)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绳磨损或割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10)干部违章指挥时不吊。 第七十八条 专职和兼职起重工(挂钩工),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熟悉掌握捆绑、吊挂要求和指挥信号,并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工作。 第七十九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八十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 须经体检合格。凡患有下列禁忌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1.双眼视力在0.8以下、色盲; 2.听力障碍; 3.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包括癫痫); 4.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5.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 6.动脉硬化; 7.心脏病。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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