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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
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20:17:36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新的以及经过大修理、改造和更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安装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设置机械设备安全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对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运输、轨道辅设等,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拆装的专业班组负责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者。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万元者。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者。直接损失价值的计算,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时所需的工、料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机械设备事故都要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一般事故、大事故由企业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将机械设备事故情况定期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重大设备事放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出。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应汇总重大设备事故情况,报建设部施工管理

第八章 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要统一编号并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而停用的机械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库存机械设备管理规则进行维护、管理。对长期不需用的机械设备要积极进行转让、外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机械设备定额管理制度和单机或班组核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健全机械设备统计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提取和合理使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有:主要机械设备完好率、主要机械设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率、设备固定资金利税率。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设备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前能力,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现代化。

第九章 机械设备租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发展机械租赁经营业务。可采取对内、对外或任务承包等租赁形式,提高机械设备的经营效益。

租赁双方要密切配合,为设备租赁创造条件。出租单位要做到:按时提供完好机械设备,面向施工现场,服务周到。

租用单位要做到:为机械设备创造作业条件,指派经过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机械,安排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向外单位出租机械设备时,双方应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可按当地社会租赁费收取,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安排机械技工和机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在职机务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大型、贵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担任。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机务职工,企业应制定规划,通过定期轮训或岗位练兵,提高其基本技能,限期达到上岗要求。企业对机务职工应提倡一专多能。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机械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获得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务职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组织机务职工开展机械设备操作、维修的岗位练兵、比武和红旗设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第三十八条 对于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或设备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派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修规程或管理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人员,企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土木、建筑、安装、机施企业,构配件生产企业、施工机械修理企业。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建设部施工管理司。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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