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宁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工作指挥部
南财经〔2004〕31号 签发人:黄伟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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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使用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补贴资金,加快宾馆设施改造工作,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工作指挥部、南宁市财政局联合制订《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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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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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苏道勇 校对:苏道勇 (共印15份)
附件: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6日)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9号文,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使用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补贴资金,加快宾馆设施改造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3000万元;
2.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3.其它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享受2004年补贴资金的宾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及武鸣、邕宁两县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或其它接待设施(以下统称宾馆);
2.纳入《南宁市2004年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重点项目计划》;
3.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
4.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
5.经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03)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补助范围:
1.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增客房的;
2.对原有客房进行改造升级的;
3.对主建筑物内配套设施(设备)改造建设的;
4.为改善宾馆主体建筑物外部环境(规划红线内)建设工程;
新建及在建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的设施建设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五条 凡争取享受《规定》优惠政策的宾馆必须于2004年3月10日前向指挥部正式提交《宾馆设施改造计划表》。
计划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具体联系方式;项目改造具体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预计开工和竣工时间等;设施改造完成后预计可达到的星级等级、客房数及分类、床位数、配套设施、商务服务情况等量化指标。
需升级或评星的,还须提交《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申请书》。
第六条 指挥部拟定《南宁市2004年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设施改造重点项目计划》,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下达实施。
第七条 列入《南宁市2004年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设施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宾馆如需申请补贴资金,必须在2004年5月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宾馆设施改造项目的资金概算书;
2.属建设工程类的,提供与施工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属设备物品采购的,提供与商家签定的供货合同;
3.银行贷款的意向协议书或银行贷款合同,或自有资金的银行资金证明;
4.银行出具的宾馆设施改造专户证明;
第八条 南宁市财政局开设补贴资金拨款专户,各宾馆必须开设服务南博会宾馆饭店设施改造项目建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
第九条 宾馆设施改造投资补助计算标准: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数。
补助资金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新增商务套客房15间或一层商务楼层以上(含新增商务套客房15间或一层商务楼层)的部分补助计算标准: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3;
2.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除本条第1款范围外的客房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部分补助计算标准: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2;
3.为改善宾馆主体建筑物外部环境(规划红线内)建设工程的部分补助计算标准: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补贴资金的宾馆饭店,必须与指挥部签订宾馆设施改造项目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另定),明确双方责任。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1.对列入《南宁市2004年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宾馆,在银行贷款第一笔资金到位或自筹资金改造发生第一笔支付后,由指挥部核对第七条内容和银行对账单后,转市财政局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
2.在2004年10月1日以前完成设施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40%。不能在2004年10月1日以前完成设施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3.在2004年10月1日以前完成设施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必须于2004年11月1日前将有关财务结算报告送达南宁市财政局审核,逾期不再受理。南宁市财政局对项目结算审定后,于2004年12月15日前按审核的结算数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二条 变更投资计划或建设内容的,按照《规定》的要求,能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的,由指挥部和南宁市财政局核定后,可按变更后的总投资重新核算补贴资金。
每个宾馆只能进行一次变更项目的核算。
第十三条 宾馆设施改造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有关验收报告报指挥部。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及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停止宾馆设施改造项目计划实施的,指挥部将终止补贴资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实施宾馆设施改造项目过程中,必须接受指挥部和南宁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要按照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投资计划及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计划内容、时间进度实施建设的,南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将全额收缴回南宁市财政。同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及项目法人(或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或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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