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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17:05:41
7.2.1 制氢站(供氢站)宜布置于厂区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7.2.22 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储氢罐周围(距10m处)应设有围墙。如条件不允许时,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需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7.2.23 制氢站(供氢站)屋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7.2.24 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积安全地带。安内排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7.2.25 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屋顶最高部位,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胁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7.2.26 每周应对制氢站(供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不得超过1%。
7.2.27 一般氢气化验室不得设在生产氢气的场合。如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则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7.2.28 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1m以上。
7.2.29 制氢站(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电线应穿密封金属套管,并经气密试验检查合格。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话电铃应安装在室外。
7.2.30 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必须使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
7.2.31 制氢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有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按各单位“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7.3.1 变压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时,宜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缺水地区的变电所及一般变电所宜用固定的1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均应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水喷雾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使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离不应小于5m。
7.3.3 若防火距离不能满足7.3.2 条的规定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防火隔墙高度与宽度,应考虑变压器火灾时对周围建筑物损坏的影响。
(2) 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必须有不少于1m的散热空间。
(3) 防火隔墙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压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7.3.5 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7.3.6 室内的油浸变压器,且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火灾时送风系统应停用。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7.3.8 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7.3.9 互感器如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7.4 电 缆
7.4.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须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7.4.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防火隔段。
7.4.6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7.4.7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7.4.8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7.4.9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7.4.10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氧气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7.4.1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4.14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6-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7.5 酸 性 蓄 电 池 室
7.5.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7.5.2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电池应装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7.5.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7.5.5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
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7.5.6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7.5.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7.5.8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7.5.9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的电源。
7.6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7.6.1 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7.6.2 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电容器室的建筑物应是耐火二级丙类生产标准。所采用的防火门应向外开。
室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5m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7.6.4 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细砂。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
7.6.5 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入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7.6.6 50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
7.6.7 500kV直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7.6.8 低压配线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其所选型号与使用的场合应相适应,如表7.6.8所示。
常用导线的型号使用场所 表7.6.8
*******41页
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3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洒精、两酮、甲苯)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100g。
8.0.5 严禁将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 各室(房)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8.0.7 空调系统的防火。
(1) 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 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坏或其他感温装置。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25℃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 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 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8.0.8 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8.0.10 新建及扩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停控室(包括电缆层)、计算机房、通信室应设置火灾检设施和灭火装置。&127;
在主厂房外单独设置的主控室、网控室、通信室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
8.0.11 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208条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头联系。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209条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一、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保险),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二、工作前必须验电。
三、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210条 停电更换熔断器(保险)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9.1.6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电焊、气焊“十不焊”如下: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得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得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7 地下室、隧道及金属容器内焊割作业时,严禁通入纯氧气用作调节空气或清扫空间。
9.1.8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9.1.9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9.1.10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9.1.11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9.1.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9.1.13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m以上距离。
9.1.14 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9.1.15 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9.1.16 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离明火至少10m以上,不得放置在高压电线下面,不得进入机房,不得放置在太阳下曝晒,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
9.1.17 在放置固定式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得采取明火方法采暖,应采用蒸汽和热水采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m。
9.1.18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件不得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火。
9.1.19 制造乙炔发生器的材料和零配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以免发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9.1.20 储存电石的仓库必须干燥、防水、防潮,应为二级耐火等级,仓库内不得设自来水管和取暖管道,并与乙炔发生器隔开。仓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9.1.21 交直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9.1.22 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
9.1.23 乙炔发生器、电石发生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干砂进行灭火。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9.2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贮 存
9.2.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换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9.2.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9.2.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9.2.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2.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9.2.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9.2.7 易燃易暴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9.2.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车间、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9.2.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9.2.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
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3 油 处 理 室
9.3.1 油处理室应根据被处理油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电气装置。
9.3.2 油处理室均应按规定要求隔开,并有防火措施,室内应保持整洁,悬挂“严禁烟火”警告牌。
9.3.3 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9.3.4 油处理室应装置通风排气装置。
9.3.5 油务烘间应有专人管理,加热温度最高不超过70℃,不得在烘间内烘烤衣服及放置其它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9.3.6 油务烘间在工作结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及防火铁门。
9.3.7 油处理室内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4 修 理 场 所
9.4.1 木工、油漆场所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示牌。
9.4.2 油漆仓库应装设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照明及其电气设备都必须为防爆型。
9.4.3 油漆场所油漆及溶剂的贮存量,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加盖。油漆场所应加通风设施。
9.4.4 油漆、喷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周围5m内严禁明火作业。凡上面有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不得在其下面同时进行油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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