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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生产、安装、运行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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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生产、安装、运行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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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8:5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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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家有关漏电保护器生产、安装、运行的9个规程中重点对GB6829-95、GB13955-92和SD219-87需补充的内容进行探讨。
关键词: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器 标准探讨
从1982年至今,国家有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生产、安装、运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有以下几个:
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95(1995年改版前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
2.《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SD219-87
3.《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4.《家用和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16916-1998
5.《家用和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16917-1998
6.《移动式剩余电流保护器》JB8755-1998
7.《剩余电流保护继电器》JB8756-1998
8.《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499-92第四章漏电保护
9.《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92第4.6漏电保护器运行管理
以上关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四个国家标准和五个部颁标准是相继于80~90年代编制、发布和实施的。这些标准包括了生产、安装和运行的有关规定,对我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发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并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技术的空白。长期以来为我国提高安全用电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使电气设备和家用电器大量增加,随之带来了与安全用电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70年代中期每年都有数千人伤亡于触电事故,1975年我国触电死亡人数高达6000多人,按用电量统计平均为2.87人/千万kW·h。触电死亡事故在各类伤亡事故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当时与先进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安全用电都处于低水平。从各种原因分析,大都缺乏安全用电知识及用电设备保护装置不完善。其次从火灾事故分析中也可以看出,由于电器使用不当或线路漏电造成电气火灾,占了火灾事故的20%以上。
面对安全用电的严峻形势,经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于防止触电伤亡,避免设备因接地故障损坏和漏电引起火灾事故,以及减少漏电引起的电能损耗,具有明显的效果。从1976~1985的10年间,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农村和东南沿海地区的城市,为适应安全用电形势的需要,得到了推广,形成大批量的生产、安装和使用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农村电网中已装有剩余动作电流保护器3000多万台,到1998年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已降到167起。但前一时期由于没有成熟的技术条件和相应的生产条件,更没有完整的技术标准作依据,因此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产品质量上存在很多问题,而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很多企业看好这个新兴产品的发展前途,纷纷蜂拥而上,曾一度使国家很难控制产品质量,又加上使用者缺乏安装运行方面的知识,造成个别地区和单位在错误接线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后,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大大影响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推广和发展。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标准局)和原水利电力部从1986年开始,着手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生产、安装、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程,特别是强制性地执行的国家标准,对统一生产技术要求,规范生产秩序和市场管理,正确选择、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起了指导性作用,并对减少人身触电事故,防止设备损坏事故,提高安全用电水平作出了贡献。
根据多年来实际执行情况,下面对以上几个标准和规定提出探讨性意见。
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规定GB6829-95
在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由于安全用电需要,涌现了大批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生产厂家。因当时国家没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一些不具规模的厂家很难保证产品质量,致使有些地区和部门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后仍有触电伤亡事故发生。1984年国家组织由几个部委的调查组在对全国各省市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如不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生产质量,将会阻碍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1984年原国家标准局委托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编写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后经1995年修改,该标准由单纯对漏电保护功能的一般规定又增加了断路器方面的技术标准,并将名称在1986年有争议的基础上改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该标准规定的一般要求包括:特性、正常工作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特性和性能要求的验证及标志要求。
该标准颁布后,使生产厂家产品的技术条件有了依据,又由于该标准为性执行标准,因此使国家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强制认证时有了科学的认证条件。这个标准的实施,对80年代后期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提高产品质量起了保证作用,并对我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生产和生活对安全用电的进一步需要,某些场所单独安装仅带有漏电保护的开关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满足有些场所对过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的要求,90年代后,各生产厂家大量生产了漏电保护与断路器相结合的保护电器。国家标准GB6829为满足生产需要,在1995年的修改版增加了对断路器和农村大量使用的10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技术要求。由于标准向国际标准靠拢,为我国生产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推向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这对指导厂家生产更切合实际需要,国家标准GB6829为我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生产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由于国标GB6829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生产的技术标准,它既要符合我国电器生产的实际情况,又要与使用要求相一致。但由于我国各地电器产品使用场所的复杂性,目前在国标GB6829的范围内还不可能全部包括,如生产能耐高温、防腐蚀、防爆炸、防火灾,能直接安装在这些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这对化工、冶金、石化行业的特殊生产场所直接安装漏电保护器带来一定难度。
在过去的10年里,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场所,在农村强调安装总保护开关,在城市则要求安装末端保护为主。当时这一方面是出于经济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品种有限,不可能满足各种需要。为减少停电范围和防止火灾,需要考虑分级保护,在一些安装运行的标准中也曾有提到,但在实际使用中,分级保护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很难在动作时间和电流上互相配合,往往是下一级保护器因剩余电流动作跳闸的同时,由于灵敏度不够,上一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也一起断开,因而失去了分级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特殊行业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分级保护中漏电保护动作特性的正确配合,能满足国标GB6829要求。
2 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SD219-87
为了减少农村触电伤亡的人身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进入80年代后,各地供电部门根据原水利电力部农电司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经过多年的实践,使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这说明在农村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行之有效的防止人身触电的技术措施。为进一步推广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提高农村用电的安全可靠性,在总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选型、安装、运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原水利电力部农电司委托西北电管局等单位组织编制了部标《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规程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总则中强调在农村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的有效技术措施,也是防止漏电引起火灾和电器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并针对低压电网的设备情况强调在220V/380V的低压电网中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总保护用。
(2)对保护方式强调低压电网应设总保护,使全网都处在保护范围内,提出的总保护方式为:保护器安装在总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保护器安装在总电源上;保护器安装在各路引出线上。
规程在1987年颁布实施后,对广大农村正确选择、安装、使用和管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起了指导性的作用,避免了大量因选择不当、产品不合格和接线错误导致的浪费,为农村安全用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该规程的制订和执行至今已有十余年,这些年来,农村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发达地区的用电负荷很难区分城镇和乡村。又由于国家重视农网改造,使农村电网和线路的绝缘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经过多年实践,建议该规程在今后修订时,应着重探讨以下一些问题:
(1)"规程"总则中强调在220V/380V低压网中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当时由于线路绝缘水平低,变压器出线少,这样规定既经济又实用。而目前由于农村负荷的发展,一台变压器所带的负荷出线增加,农村电网经过改造,大量使用绝缘导线,线路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单相接地故障大大降低,总保护的作用值得考虑。
此外装设总保护时,一旦发生漏电故障给查找故障带来困难,这样既增加大了停电范围,又延长了停电时间。因此在保护方式上应重新考虑。
(2)"规程"中要求在变压器中性线上安装总保护,执行时有困难。一是因其动作参数不易掌握,二是也没有大容量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断路器设备配套。
(3)"规程"要求安装总保护后,电网中性线不得重复接地,这一要求和GB13955有矛盾,鉴于这一情况应重新考虑重复接地的提法和总保护的安装。
(4)"规程"中提到的接地保护方式,今后应按国标GB14050的有关要求修改,规程中有些提法不符合GB14050的要求。
(5)"规程"应明确在TT、TN系统中安装接线方式的具体要求,因为在TT、TN系统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接线方式有区别,故作一些具体的规定,不容易发生接线错误。
(6)"规程"中有关的名词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如"零线"已不再用,由国标规定的中性线(N线)取代。
《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在10余年的实践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希望通过修订后更切合实际需要,能更完善、更全面地指导农村安全用电工作。
3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得到各级领导部门的重视,但真正付诸行动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城镇低压电网保护复杂,很多地区采用三相四线制,即中性线(N线)和保护线(PE)是合一的,在该系统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的错误往往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误动或拒动,影响正常运行。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并指导广大用户正确选择,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北京供电局等单位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该规程,并在1992年以强制性执行的国家规程发布,该规程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1)"规程"强调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电击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防止剩余电流引起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但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后,仍应以预防为主,并应同时采取具体防电击和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规程中一再强调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是唯一的人身保护措施,必须与其基本保护措施相配合。
(2)"规程"规定了在50Hz、220V/380V电网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系统中正确安装、选择、使用电流动作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其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
该规程在1992年颁布执行后,在全国掀起了一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高潮,由于正确选择、安装、使用和管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触电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安全用电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该规程的实施,一些城市的设计规范、安全工作规程、城网、农网改造都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列入正常工作中,使安全用电工作相对稳定。
在编制该规程时,由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产品的局限性,在城镇中强调作末端保护。而在实际需要中,很多场所应考虑分级保护,但前文提到上、下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特性不易配合,结果虽有分级保护的考虑,但最后成为只有末端保护。这样就无法保护低压线路,对防止火灾的要求也是无法满足的,因此在今后修订中应分析现有产品,重视分级保护的技术要求,使规程更加切实可行。
规程中没有制订剩余电流继电器的选择、安装、运行、管理要求,实际使用中有些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容量不能满足用电需要,有些电气设备不要求在有剩余电流出现时立即断电,而要通过剩余电流继电器的作用延时断电,因此建议今后应增加相关内容。
4 几点说明
本文开始提到的国标GB16916、GB16917是对GB6829的补充,重点是对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带过流保护和不带过流保护的制定出一般的技术要求,对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除带有过电流保护外,还附带其他功能,如过电压保护、缺相保护亦应在规程中有技术要求,以更好指导工厂生产,并使产品认证部门有科学的依据。
对部标JD8755、JD8756也是在GB6829的基础上,重点对移动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头等)和漏电保护继电器提出生产的技术要求,这样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行业内,对各种品种和规格的保护开关大都有相对应的生产技术条件,这可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生产形成系列化。当前正是世纪之交,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从研究生产、使用等各方面要进一步展望未来,以发展的眼光对有关各项标准进行审视,以利于使剩余电流保护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5 结束语
90年代编制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都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管理列入正常的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之中,随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性能的进一步完善和在分级保护中的应用,这两本规程在以后的修订中也应更全面地反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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