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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的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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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的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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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9:2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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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垄断型经营 在电力工业发展的进程中,大多数国家对电力工业的管理采用了调控模式,其运行机制可以总结为: 1)发、输、供高度统一,垂直型管理。在一定区域内,由单一的运行者负责系统运行,配电部门有专营区域。 2)公用事业权力机构有权干涉,包括营业区域、电价等。 调控模式的形成,主要由于电力工业发展中,大系统的规模效益鼓励了在一定区域内的电力公司的合并,形成发、输、配电一体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政府调控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垄断性。不管是私营还是国营的电力公司,均对某一特定区域的发、输、配电系统单独运行。在自己的专营区域内售电,其它公司不能在本地区售电。调控模式的产生,与电力工业资金密集、建设周期长有关。经营者在投资、管理电力工业时,要求风险较低。供电方面的垄断,降低了投资的风险。所以,在调控模式中,大部分用户没有选择供电方的权力,不用与电力公司签订长期合同。另外,调控模式中的发、输、配电的整体规划和运行,可获得较大的规模效益和供电可靠性。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已较难获得更多的规模效益。因此,在电力工业中引进竞争、建立电力市场,成为现实的需要。在一些国家,为了驱动电力工业进入市场,促进竞争,在电力系统中引进了开放式的运行机制。此外,在环境保护、投资、资源最优化综合利用、负荷管理等方面,也要求在电力系统中展开竞争。电力市场的竞争,最初是从发电市场的开放开始的。 (2)发电市场的开放 独立发电厂的产生,要求在发电单位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独立发电厂一般不拥有供电专营区域和输电系统,只负责电力生产。同时,原有的电力公司之间也要求展开竞争。此时,用户市场尚未开放,各电力公司仍拥有供电专营区域。如果某电力公司供电不足,需要增加容量或购买电能等,可以在电力公司之间进行功率交换,从而在电力生产者之间形成竞争。但这时发电单位还不能直接与用户签订合同。这种市场,一般称为趸售市场,有时又称为批发电力市场。 批发电力市场,比较初级的做法是由各电力公司为其所需容量进行招标。当某电力生产者中标后,由电力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商定贸易形式、价格、容量等。这种做法,没有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组织,因而其竞争规模、效益均受到影响。 一般说来,开放发电市场,既有利于在发电市场中引进竞争,同时也较易管理,对电力公司的现有体制,不需要作大的变动,是一种比较平稳的做法。 (3)同时开放发电市场和用户市场 同时开放发电市场和用户市场,实现了供、求的双向选择,特别是扩大了用户的选择权。 同时开放发电市场和用户市场,在电力市场中可能的交易方式有: 1)发电厂直接与本地用户(零售商)签订合同; 2)发电厂向上级电力市场卖电; 3)发电厂向本地电力市场卖电; 4)发电厂向外地电力市场卖电; 5)发电厂向外地用户卖电; 6)用户(零售商)从本地电力市场买电; 7)用户从零售商处买电; 8)用户(零售商)从其它地区的电厂购电; 9)用户(零售商)从本地区的电厂购电; 10)用户(零售商)从上级电力市场购电; 11)用户(零售商)从其它地区的电力市场购电。 在这类模式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市场成员??电力零售商。在用户市场未开放时,向用户供电是配电公司(供电局)的任务。各配电公司有自己垄断的专营区域,任何人或单位是不能在这区域内卖电的。而在用户市场开放后,除配电公司外,电力市场还允许经过批准的(持许可证的)电力零售商向用户售电。这种同时开放发电市场和用户市场的模式,给电力生产者最多的竞争机会,给用户最大的选择权利,真正体现了市场原则,其意义尤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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