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规则
1 事故及故障停炉
1.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锅炉机组应立即停止运行
1.1.1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1.1.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1.1.3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警方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1.1.4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1.1.5 水位计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1.1.6 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1.1.7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机运行人员安全;
1.1.8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1.1.9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准备停炉,停炉时间由车间决定
1.2.1 水冷壁管、对流馆、省煤气管、过热器管、减温器管及锅炉本体的汽水管道泄漏,但能维持汽包水位时;
1.2.2 锅炉防爆门外壳有严重裂纹或失灵时;
1.2.3 锅炉汽温超过过热器所允许的温度经多方调整或降低负荷而无法恢复正常时;
1.2.4 炉墙炉板和人孔门烧红时;
1.2.5 风机轴承温度过高或风门挡板故障而影响正常运行;
1.2.6 其它需要停炉的特出情况;
2 锅炉满水
2.1 满水的现象
2.1.1 汽包水位超过规定的正常水位;
2.1.2 警报器发生水位高信号;
2.1.3 过热蒸汽温度下降;
2.1.4 蒸汽含钠量增加;
2.1.5 给水流量不正常的大于蒸发量。
2.1.6 严重满水时,蒸汽母管发生水击。
2.2 满水的原因
2.2.1 运行人员疏忽大意,水位升高时未发现或误操作。
2.2.2 控制盘电源中断或净化风中断。
2.2.3 给水自动系统失灵、报警失灵。
2.2.4 水位计指示不正确。
2.3 满水的处理
2.3.1 冲洗对照就地水位计,判断满水程度。
看不见水位,应立即停炉;满水不严重,按如下操作:
2.3.2 将给水调节改为手动,减少进水量。
2.3.3 如经上法处理后,其包水位仍上升,超过最高允许水位,应采取如下措施:
a.开启锅炉紧急放水阀放水。
b.根据气温下降情况,关小或停止减温水,必要时开启过热器疏水。
c.报告厂调度,通知用汽单位注意汽温变化并加强疏水。
2.4满水的预防
2.4.1严格按照操作过程的规定,不断的监视汽包水位,进行各种水位计的冲洗工作,保证水位处于正常。
2.4.2应经常保持锅炉自动给水调节器的灵敏,准确好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仪表工处理。
2.4.3增减负荷要缓慢,在负荷波动时,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水位的监视。
3 锅炉缺水
3.1 缺水的现象
3.1.1 水位低于正常值。
3.1.2 警报器发生低水位信号。
3.1.3 缺水严重时过热蒸汽温度上升或减温水量增大。
3.1.4 给水流量不正常的小于蒸发量(水冷壁管或省煤器管破裂则给水量大于蒸发量)。
3.2 缺水的原因
3.2.1 操作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够或误操作。
3.2.2 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未及时发现。
3.2.3 水位计指示不正确使操作人员误操作。
3.2.4 给水管或给水泵发生故障使给水压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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