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站工程继电保护设备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NTS/J-SG-24
发包人: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南 京 瑞 集 团 公 司
二○○四年十二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谈判备忘录 第二章 报价表 2.1投标报价汇总表 2.2设备分项报价表 2.3专用工具报价表 2.4备品、备件报价表 第三章 合同文件 第四章 其他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函 第五章 设备特性与性能保证 第六章 一般技术规范 第七章 继电保护技术规范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站工程继电保护设备 合同号:NTS/J-SG-24 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牛头山水电站继电保护设备的中标人。双方于2004年 12月08日在福建寿宁县钱塘村签订合同协议如下: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伍仟元整元,是固定价格。 (1)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 ① 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② 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 ③ 合同条款、授权书、合同价格表、一般规定与规范、继电保护设备技术规范; ④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文件; ⑤ 招标文件及发包人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招标补充文件 ⑥ 投标文件; ⑦ 图纸及附件(包括所有在招标期内,招标人书面提出的追加图纸、协议、详细说明); ⑧ 承包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递交的补充文件及图纸资料。 (2) 承包人保证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第(1)条所列全部文件的规定进行工作,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3) 承包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函及其他有关文件。 (4) 业主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5) 双方同意: ① 上述工作内容的实施和完成须取得业主认可; ② 合同生效之日即为开始履行合同之日; ③ 本协议经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协议书正本2份,副本8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4份。
业主: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2004年 12 月 08日
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站继电保护设备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号: NTS/J-SG-24
2004年12月08日,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在斜滩镇钱塘村主持牛头山水电站继电保护设备标的合同谈判,参加合同谈判的有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的代表。与会双方对直流系统设备的设计、制造进行了合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现形成备忘录如下:
1、牛头山电站对侧(斜滩变)的110KV高频线路保护暂定采用南京南瑞集团的产品,价格按投标报价,每套壹拾万元整,共2套共增加贰拾万元整。柜体颜色为浅驼色J44,柜体尺寸在设计联络会上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如斜滩变电站不允许自行采购,则另行协商是否采用南瑞集团的产品。 2、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调整,技术负责人员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3、收发讯机频点在设计联络会后30天内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
业主: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法定(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 (签字)
第二章 报 价 表 表2-1合同价格汇总表 序号 名 称 价格(人民币元) 1 保护设备 630000.00
2 备品备件 30000.00 3 专用工器具 115000.00
4 运输费和保险费 10000.00 5 ★设计协调会费 10000.00 6 现场指导人员服务费(2 人.20日) 免 费 7 总价:柒拾玖万伍仟元整 (¥795000.00 元) (人民币)
表2-2设备分项价格表 (人民币元) 序号 名 称 单 价 单 位 数 量 合 价 1 发电机保护柜 80000.00 面 2 160000.00 2 双卷主变压器保护柜 75000.00 面 2 150000.00 3 110KV高频线路保护柜 100000.00 面 2 200000.00 4 110KV母线保护柜 70000.00 面 1 70000.00 5 厂用、坝区变压器保护柜 50000.00 面 1 50000.00 6 合计(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 (¥630000.00元)
表2-3备品备件价格表 (人民币元) 序号 名 称 单 价 单 位 数 量 合 价 1 GT34交流模件 3500.00 南瑞 4 14000.00 2 GT22电源 3500.00 南瑞 4 14000.00 3 欧姆龙继电器 10.00 欧姆龙 20 免 费 4 主板指示灯 5.00 10 免 费 5 打印机 2000.00 EPSON300 1 2000.00 6 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表2-4专用工具分项价格 (人民币元) 序号 名 称 单 价 单 位 数 量 合 价 1 笔记本 15000.00 台 1 15000.00 2 微机整组试验仪 10000.00 台 1 100000.00 3 万用表 400.00 只 2 免 费 4 插拔器 20.00 只 4 免 费 5 凤凰器 20.00 只 2 免 费 6 合计(人民币): 拾壹伍仟元整 (¥115000.00元)
第三章 合同文件 3.1 定义和解释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名词定义和解释按本节所述。 3.1.1 业主: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处理本合同项目和工程建设的事宜,也称“发包人”。在招标期间又称“招标人”。 工程设计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中标人:被选中可以与业主签定合同的投标人。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人。 3.1.2 合同文件:空 3.1.3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所列的,并已被发包人接受的单价和总价。此二项价格均为固定不变价。 3.1.4 招标图纸:签订合同前,以招标为目的,由招标人提供的图纸。 3.1.5 投标图纸:以投标为目的,由投标人提供的图纸。 3.1.6 承包人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的描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和需要供应的永久性设备的图纸。 3.1.7 图纸:凡与合同有关、批准使用的图纸。 3.2 转让和分包 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3.3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文件。 3.4 法 律 合同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5 合同范围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的试验;包装、运输;交货;安装指导、运行与维护人员的培训、现场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3.6 文件的相互关系和书面通知 3.6.1 构成合同文件的各部分是相互补充的,承包人对文件有疑问时,由业主负责解释。 3.6.2 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前后文件有矛盾时,同一文件按排列顺序以前者为主,不同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后者为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文字为准。业主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以及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其它文件,都属于合同补充文件。 3.7 合同协议 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经双方单位盖章后,方正式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日直至完成和实现合同文件全部条款及要求时为止。 3.8 履约保证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承包人应按第4章“履约保函”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的执行和完成。 履约保函应由承包人所在开户银行(分行及以上银行)签署和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等于合同总金额的10,该保证金在承包人全部履行合同前一直有效。 3.9 进度计划 3.91 牛头山水电站1#、2#机组分别于2005年 10月、2006年01 月投产运行。承包人应按表3-1要求提供设备并在所列交货期限运到牛头山水电站现场的指定位置。 表3-1 序号 名 称 供 货 日 期 1 继电保护设备 2005年5月30日 说明: 备品备件及安装专用工具随相应设备一起提供。
3.9.2 承包人应按此要求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向业主提交详细的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供货计划,供业主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 3.9.3 因业主方要求提前2个月或推迟1个月供货,承包人不得拒绝并不增加费用,但业主方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承包人。 3.10 标准和单位 3.10.1 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应按6.7“标准与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如采用与规定标准相当的其它标准时,应附有具体说明,并经业主书面同意。 3.10.2 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国际单位制。 3.11 图纸、资料交付时间和协调会 3.11.1 承包人应按3.9“进度计划”和6. 9“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有关要求提供图纸资料。 3.11.2 设计协调会是在业主收到承包单位按6. 9节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后15天内召开。 3.11.3 设计协调会上,对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审查和讨论,由承包单位做会议记录和纪要,该纪要经业主确认和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发给所有与会者。 3.11.4 业主代表将在设计协调会前和设计协调会上,对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但是,承包单位应承担一切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可推卸。 3.11.5 协调会的地点设在承包人所在地。协调会的会议时间为4天,业主方代表(包括业主方邀请的专家)共有8人参加。会议期间,业主方代表的差旅费(包括往返机票等交通费)及其它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报价表中单独列出,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12 安装指导和调试人员 3.12.1 承包人应按7.7“试验”中的规定,派遣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指导、调试和试运行。他们应对安装单位就方法、工艺、程序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并对安装和调试质量负责。 3.12.2 承包人派遣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13 试 验 本条为设备在工厂制造期间的检查和试验及其在现场试验中的有关规定。 3.13.1 工厂试验 (1) 业主将按合同规定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目睹试验。这种工作并不减轻承包人的责任。试验的日期、地址,应协商确定。 (2) 经试验和联调发现的设备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再进行试验和联调,否则业主可以拒收,重复试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3) 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由承包人分别向业主和工程设计单位提交试验报告副本各2份,业主向承包人签署书面证明书。 (4) 业主认为有必要时将派人参加工厂试验,承包人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试验日期。并为业主提供食宿、交通方便。 3.13.2 现场试验 (1) 由业主组织,按合同文件7.7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现场调试。 (2) 如现场试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业主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甚至拒收。 (3) 承包人参加现场试验的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14 验 收 3.14.1 设备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步骤。 3.14.2 在设备通过验收试验和试运行合格,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业主对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对于在验收试验和试运行中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和设备,需要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后,再进行试验和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开始投入商业运行,同时开始设备保证期。 3.14.3 按合同规定的设备保证期届满时,并完成规定的试验后,经合同双方按合同文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由业主对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在最终验收时,若又发现重大缺陷,则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修复,并重新开始保证期。 3.15 运 输 3.15.1 运输设备所需的运输工具及车皮计划由承包人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3.15.2 由制造厂至厂区现场的指定位置的运输费、运杂费及保险费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并在“5.3.1”条款中单独列出。 3.15.3 承包人应在设备装运前30天,将要运输的设备、材料的项目、数量、单价及 运输和存放注意事项等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业主,经业主书面同意后方能运输。 3.15.4承包人应在设备交付发运的同时,将每次发运的货名、件数、编号、发运日 期、发运地名及车号通知业主。 3.15.5设备到达厂区现场的指定位置之前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提货单、发货 车号单据,送达业主。 3.15.6设备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运输中发生设备损 坏和丢失情况时,也应由承包人负责同运输部门交涉,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补充供货。 3.16 付款办法 3.16.1 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30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设备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10,并作为进度款。 3.16.2 设计联络会后,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 3.16.3 在设备运达目的地并经按3.21节规定开箱验收后的30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16.4由业主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并在承包方提供全额税务发票后30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支付合同总价的15。 3.16.5 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后)签发之日起30天内,对合同金额的款项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总金额差。 3.17 缺 陷 3.17.1 业主认定的承包人做的工作、提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 3.17.2 业主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规定合理的修复时间。承包人应负责在规定的修复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修复缺陷或更换设备。 3.17.3 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缺陷,则业主可着手处理,其风险和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 3.17.4 如更换部件的性能可能影响到整体性能,业主可在部件更换后2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重新进行这项试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8 保证期 3.18.1 保证期系指从按3.14规定,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日期算起2年或从设备最后1件到货之日算起3年,以先到日期为准。 3.18.2 在保证期内,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性能等方面应无任何缺陷。当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业主重新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并按3.14的规定重新计算保证期。 3.19 违 约 3.19.1 业主违约:业主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不向承包人支付规定的款项,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业主并抄送业主,要求业主按3.20项规定支付违约罚金。 3.19.2 承包人违约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 承包人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就转让或分包了合同; (2) 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实施合同; (3) 由于承包人忽视履行其合同范围内的义务,以致严重影响承包项目的实施。 承包人违约时,业主可在3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按3.20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罚金。必要时还可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由于终止合同而引起的业主的经济损失。 3.20 违约罚金 3.20.1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日期或合同双方所同意的延期期限内,将设备运到厂区现场的指定位置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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