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条处理[31]:
(1)双方同意提请 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章 其他
16.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 合同附件[32]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6.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6.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6.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
16.6 文本
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 份,双方各执___份,送 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33]备案贰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______年 ___ 月___ 日 签字日期:_____年___ 月___ 日
签字地点: 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
--------------------------------------------------------------------------------
[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2]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 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4] 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5]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
[6] 此处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
[7]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8] 本合同指购电人管辖或经营管理的电网。
[9] 因水电厂来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可合理滚动调整水电厂月度合同电量,保证年度合同电量的完成。
[10] 调整幅度按照全网机组等比例调整的原则确定。
[11] 采用此方法确定年利用小时需考虑在大修年份,机组的可用小时低于其他无大修年份,对等效可用系数应提出不同的较低要求。另外,(1)特殊项目,如核电、抽水蓄能电厂等应有特别处理;(2)综合利用的小规模火电厂,由购电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当时电网的需求状况调度电厂。
[12]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实际等效可用系数的降低是否作为扣减电量的考虑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 可以考虑将电网内备用容量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作为是否扣减电量的依据。
[14] 本条不适用于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时段。
[15] 实际允许偏差范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和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16] 实行“竞价上网”时,即可取消超购电量的概念,而设置竞价上网电量。竞价上网电量的电价和数量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市场规则和竞价办法形成。在此情况下,竞价上网电量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关系应重新考虑。
[17] 另一种办法是:将政府定价电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小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2)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18] 年合同上网电量应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2条调整,下同。
[19] 根据此项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由售电人承担。根据合同双方谈判的结果,也可由双方共同承担。
[20] 连续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时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量化方法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进一步细化。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机组起停时段。
[21]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分季节段计算后相加,下同。
[22] 部分水电机组因来水问题经常发生全停。此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相互协商,确定用于电厂厂用电的用网电量与上网电量互相抵扣。
[23]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或协商确定电价的,应分段计算后相加。
[24] 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
[25] 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
[26] 不包括调试运行期的情况。
[27] 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平均值的70%~80%确定。
[28] 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小时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29] 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强迫停运次数平均值的70%~80%确定。
[30] 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强迫停运次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31] 仅可择一。
[32] 实际签订合同时,附件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
[33] 此处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设在电厂(机组)所在地的相应分支机构。在该电力监管分支机构成立之前,合同双方应将所签购售电合同分别送电厂(机组)所在省(区、市)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