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之家行业门户网运行
文章 下载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设备维修与管理培训
您现在的位置: 设备维修与管理 >> 管理天地 >> 法律法规 >> 资料正文
 
赞助商
 
 
最新文章
 
 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探索设备备件更换规律,实现设备
 创新设备管理 提升竞争优势
 设备管理关乎企业效益
 TPM自主保全实践的探索与思考
 驱动离心泵的电机电流高的原因及
 离心泵运行时不打量的原因
 离心泵一般容易发生的故障有哪些
 离心泵各零部件的检修标准
 计量泵的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推荐技术
 
 
相关文章
 
大件、非常规运输作业票
进入设备作业票
设备日常点检卡
切边压力机安全操作规程
冷镦机操作规程
轮胎轮辋拆装机操作规程
模锻锤安全操作规程
润滑技术员职责
润滑工职责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
 
客户服务
 
如果您有设备方面好的文章或见解,您可以送到我们的投稿信箱
客服电话:0571-87774297
信   箱:88ctv@163.com
我们保证在48小时内回复


s

b

g

l

.

j

d

z

j

.

c

o

m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20:14:38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资讯、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 [2] [3] [4] 下一页

资料录入:设备管理    责任编辑:设备管理 
  • 上一篇资料:

  • 下一篇资料: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机电之家设备管理网
    致力于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技术
    网络110
    报警服务
    服务热线:0571-87774297 传真:0571-87774298 电子邮件:donemi@hz.cn 服务 QQ:66821730
    机电之家(www.jdzj.com)旗下网站 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机电之家--中国机电行业门户·设备维修与管理

    主办:杭州高新(滨江)机电一体化学会
    浙ICP备05041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