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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9 20:16:30

劳锅字[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最高工作压力(Pw) (注:)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注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30.025m; 注: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1. 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 注: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注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甲烷等。 注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①极度危害(Ⅰ级)< 0.1mg/m; ②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 ③中度危害(Ⅲm级)1.0~<10mg/m; ④轻度危害(Ⅳ级)≥10mg/m。 举例: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注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三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02MPa•m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第五条 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人正式制造。 第六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 材料(内容:略)

 第三章 设计(内容:略)

 第四章 制造与现场组焊(内容:略)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内容:略)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0二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0三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一0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 2.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 3.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0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一0六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一0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第一0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厂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一0九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一一O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人运行。
第一一一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人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人。
 第一一二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一三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乎使用的质量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探伤,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探伤,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不宜小于100mm。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补焊后重新做热处理。 5.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一一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一一五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一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4.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第一一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两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一一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一一九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一二0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章 安全附件

第一二一条 压力容器用的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一二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或爆破片。若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一二三条 若安装安全阀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组合共用结构。采用组合共用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
 第一二四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一二五条 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第一二六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第一二七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第一二八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采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则系统中每个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应与其相适应。
 第一二九条 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一三0条 压力容器设计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爆破片的调整依据,应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一三一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检验报告; (4)监检报告; (5)其他特殊要求。 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阀座喉径,mm (6)排放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9)出厂年月。
 第一三二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一三三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或与连接在压力容器气相空间上的管道相连接。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面积。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数个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人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面积总和。 4.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中间截止阀门。对于盛装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清洗,可在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装截止阀,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一三四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一三五条 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必须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在场。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三六条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影响减压阀可靠地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第一三七条 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一三八条 压力容器内的介质为腐蚀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则该压力容器设计总图样上,应注明选用爆破片的材质及所确定的爆破压力。
 第一三九条 对压力表的选用要求: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一四0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一四一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有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一四二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一四三条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高压容器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采用板式或自动液面指示计,并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记。
 第一四五条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晰。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使用单位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第一四六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1.超过检验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一四七条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温度计),严防超温。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第一四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一四九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五0条 本规程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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