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适用对象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和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独立核算企业(项目)。
4、《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2003年修订版本为最新版本。
5、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4)《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5)《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 (6)《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 (7)《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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