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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17:05:44

1994-05-01发布 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
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水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风附录A、B)。
3.0.4.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2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
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实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0.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第五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91条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开(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9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薄”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薄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第93条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5.0.1.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0.1.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25m。
5.0.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5.0.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5.0.2.1
******13页
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5.0.2.2 
******13页
5.0.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
5.0.2.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5.0.2.5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6h。
5.0.3 室内消防给水。
5.0.3.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5.0.3.1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5.0.3.1
********14页
5.0.3.2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5.0.3.3 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主厂房运行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电厂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应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锅炉、煤仓层应保证厂房机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5.0.4 电力设备消防用水量。
5.0.4.1 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
5.0.4.2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4.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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