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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综合利用工程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水电综合利用工程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10:21:53
蒋国俊1,马光文2
1四川省投资集团公司,四川 成都610015;2四川大学西部开发研究院,四川 成都610065 1投资构成分析    水电综合利用工程的投资费用由多部分组成,有些部分对某个部门可能是必须的,而对另一个部门则属不必要;反之亦然。所以,在进行投资分摊之前,首先必须对投资的构成进行分析。对综合性工程的投资费用可按专门投资和公共投资以及可分费用和剩余费用两种方法来划分。 1.1按专门投资和公共投资划分 1.1.1专门投资     专门投资是指综合性工程中仅为某一个部门服务、所必须修建的工程设施、建筑物及设备等方面所耗费的资金,它完全可以从综合性工程的总投资中单独地划分出来。对综合性工程中每个部门的专用投资,应根据其相应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灌溉工程的渠首引水建筑物、闸门、启闭设备、渡槽、涵洞等的投资,均属于灌溉部门的专门投资。   水力发电的厂房、水轮发电机组、电气设备和升压站、有压和无压引水系统、进水口的金属结构设施等的投资,都应列为发电部门的专门投资。    航运方面的航道、船闸结构、导航设施、港埠码头及趸船等,如果是为提高通航标准而由航运部门要求设计建造的,则都应列为航运专用投资。        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部门的专门投资部分是较难划分的。因为工程中所有的防洪设施、溢洪控制闸门以及启闭机等,既使没有防洪部门的要求,其他受益部门为了保证工程的安全,这些控制设施和设备也不能缺少。         对于城市工业和居民生活供水,如果也为综合利用水电枢纽工程的组成部门之一,当采用独立取水口和引水建筑物时,其相应的投资可作为供水部门的专门投资。大部分的情况是,供水部门用水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都可以与发电或灌溉引水结合。这时,应以它们的投资中扣去最优替代供水方案的投资,作为供水部门应承担的专门投资。        经过分析计算出综合利用工程各参与部门的专门投资后,相加即可求得总的专门投资。对于各个参与综合利用的工程部门来说,为了能使相应部门的效益得以实现,尚需进行另一种形式的专门投资,或称配套工程投资。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投资,它的效益就不可能实现。例如水电站,除了要有枢纽建筑物、厂房和水轮发电机组外,要想把发出的电送入电网,还必须要有升、降压变电站、高压输电网等,才能将发、输、供电联结成一个完整的电网,使电站的效益得以实现,相应这部分的配套投资是不可缺少的。随着“厂网分开” 的电力体制改革,今后电站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将由电网经营企业承担。当然,因各部门的情况不同,它们所要求的投资大小不完全相等,要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条件分析确定。 1.1.2 公共投资        在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中,虽可将专门投资划分出来。但有些投资不可能单独地划分给某个部门,我们把这部分称为公共投资,它等于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总的投资减去各部门专用投资之差。    公共投资一般包括:枢纽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大坝、溢洪道或隧洞等、水库淹没损失和移民补偿费用、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临时建筑物——施工围堰、生活设施、附属建筑物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实际上,除能单独划分出的专门投资外,其余的都可认为是公共投资,它应在各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     上述的专门和公共投资,同样也可以用投资费用来代替。因为,综合利用工程投资是主要的。为了使计算简化起见,可仅以投资计算。如果要进一步详细计算,则可考虑投资和运行费来进行计算。 1.2按可分费用和剩余费用划分 1.2.1可分费用         这种费用的划分概念,实际上就是把组成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某一个部门,假定将其划分出去时可以使该工程减去多少费用,依此作为相应部门的可分费用。它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将综合利用工程中分别包括某个部门或不包括某个部门时,进行两种情况的费用计算,然后两者相减,即得某部门的可分费用。对综合利用工程中的其他部门,也可依次、逐个进行类似的计算,即可求得各部门相应的可分费用。将各部门可分费用相加,即可计算出综合利用工程总的可分费用。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和航运5个部门组成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为例,要确定发电部门的可分费用,即等于包括发电部门在内的综合利用工程总的费用,减去不包括发电部门在内的其他4个部门总的费用之差,即为发电部门的可分费用。其他4个部门的可分费用,也可按同样的方法,依次计算出相应的可分费用。 1.2.2剩余费用        从综合利用工程总的费用中,减去各部门的可分费用,即得综合利用工程的剩余费用。      比较两种投资费用的划分方法,从中可以看出,因在专门和公共投资费用划分时,它的综合利用工程规模不变,只能把各部门的专用投资费用划分出来;而可分和剩余费用的划分方法,在计算可分费用时,是以两种不同部门组成的综合利用的总费用之差表示的。所以,在可分费用中,不仅包括了专门费用,而且还包括了部分的公共费用在内。这样划分的结果是专门费用必然要小于可分费用;相反,公共费用则要大于剩余费用。很显然,在一定的条件下,综合利用工程总的投资费用最大限度地进行了可分费用划分后,余下的剩余费用必然降低到最小的限度,这就使得在各部门之间需要分摊的费用为最小。     经过对综合性工程的投资费用具体划分后,就可将它明确地分成两部分,其中专门投资费用或可分费用应由相应各部门来承担;只有公共费用或剩余费用才需要在各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 2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对综合性工程投资费用实行分摊,最先是在1933年由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为实现流域控制洪水、改善航运和开发水能资源等综合利用规划时提出来的。经世界各国半个多世纪的深入研究和实际应用,提出了许多方法。现将常用方法介绍如下。 2.1等额分摊法     该分摊方法最简单,它是将综合性工程总的投资,在所有参加部门之间进行平均分配,用以确定各部门应承担的投资额。该方法只有在所有参加部门的经济效益较接近时,应用才比较合理。 2.2部门主次分摊法     该方法在按主次部门分摊投资时,有可能有下述三种方法:         (1)优先分摊投资法。根据对综合性工程中主次部门的分析,其中次要部门只承担本身的专用投资,公共投资完全由主要部门承担。很明显,只有当主要部门在综合性工程中占绝对优势时,它的使用才简单合理;         (2)最小投资分摊法。该分摊方法是次要部门承担最优替代方案相应的投资,即为实现该部门所需要的最小投资,其余的投资全部由主要部门承担。此法当次要部门在综合性工程中占一定比重时,使用才较合适;         (3)按附加投资分摊法(或称增值法)。在已建工程上新增加某个部门时,或对原有的某个部门进行扩建时,一方面要增加投资,另一方面对原有其他部门利益的损害,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补偿的额外投资,都应由新建或扩建部门来承担。 2.3用水量分摊法     水电综合利用工程中的各个兴利部门,由水库引用的水量是各不相同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某些兴利部门的用水是完全结合的或者部分结合的,但也有不结合的。例如冬季电力系统负荷较高,水电站常承担较多的峰荷,而此时灌溉并不用水,城市生活用水亦稍减少,即此时发电用水与灌溉用水是不结合的,与城市用水是部分结合的。春季灌溉用水量较多,水库泄水发电后即把尾水引入灌溉渠道内,在此情况下两者用水是完全结合的。总之,各部门用水量亦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用水量(或称结合水量),另一部分是专用水量。因此,可以根据各部门所需调节水量的多少,按比例分摊共用建筑物的投资。至于专用建筑物的投资,则应由受益部门单独负担。此法比较公平,但某些部门并不消耗水量,例如防洪部门仅要求保留一定的库容,航运部门要求保持一定的水深,因而运用此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4库容分摊法     根据各部门所需库容的大小分摊共用建筑物的投资,专用建筑物的投资则由受益部门单独负担。但防洪库容与兴利库容在一般情况下是能部分结合的,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不能结合,也有个别情况两者完全结合,洪水预报精度及汛后来水量与用水量等具体条件而定。至于兴利库容,常为若干个兴利部门所共用,如按所门路容大小进行投资分摊,往往防洪部门所分摊的投资要能偏多,保个兴利部门所负担的投资可能偏小。实际上,防洪库容也是为各个兴利部门服务的,因此,这种按的需库容大小进行投资分摊也不尽合理。        另外,还有可分费用剩余效益法、合理替代费用分摊法等,这里不再赘述。 3结论及建议     为了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项目还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减少重复建设,对综合利用水电工程进行投资费用分摊是十分必要的。     (1) 作为费用分摊方法的基本理论依据应按经济规律办事,获得效益多的部门应多承担费用,反之亦然;    (2)应该全面分摊投资费用,才能考虑到不同部门在各阶段的经济特性。仅对投资进行分摊时,容易产生片面性;         (3)各部门的可分(或专门)费用,应由相应部门承担,每个部门所承担的最大费用不应大于该部门单独开发时需要的费用;同时,承担的最小费用也不应小于该部门最优替代方案工程的费用;        (4)为了减少分摊中的不合理性,应最大限度地划分出各部门的可分费用,使被分摊的剩余费用降低到最小限度;        (5)对各部门经济效益的计算,要力求反映出各阶段的效益特征;   (6)分摊的最终结果,要有利于促进各部门的经济发展,并达到充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郑伯坤. 工程经济学[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 [2]万威武,陈伟忠.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价[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 [3] 施熙灿.水利工程经济[M].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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