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生产资料管理,特制定本办法。需归档保存的,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文件;
(四)安全生产会议资料及记录;
(五)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及记录;
(六)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文件;
(七)安全投入;
(八)安全检查;
(九)安全培训;
(十)安全活动;
(十一)特种作业管理;
(十二)事故管理;
(十三)验收、检测;
(十四)救援预案;
(十五)分包单位、临时用工的管理;
(十六)安全文件;
(十七)专项安全管理(消防、交通、设备、防汛、用电、职业病防治、危化物品等)。
第五条 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文件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三)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四)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处罚办法;
(六)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八)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九)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十)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
(十一)外协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十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十三)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十五)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十七)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十八)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十九)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二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二十一)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二十二)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二十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二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十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资料: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工作请示等;
(四)年度上一级对本级的考核评价及本级对下一级的考核评价及奖惩。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资料:
(一)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例会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记录和资料。
第九条 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
(一)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及审批表;
(二)特殊或专项安全措施评价、审批记录、签证表;
(三)安全施工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会议签到表;
(四)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 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资料:
(一)危险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因素清单;
(二)危险因素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因素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资料: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实施台账。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资料: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安全检查表;
(三)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四)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五)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六)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资料: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培训资料、考试试卷、签到表。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三)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培训记录;
(五)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安全活动资料: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事故管理资料: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重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安全检测和验收资料: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日常检验、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资料:
(一)组织机构;
(二)物资、器材、设备及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应急响应记录。
第十九条 外协队伍与临时用工的管理资料:
(一)外协队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外协队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外协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外协队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外协队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外协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外协队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八)临时工安全教育资料、合同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安全文件资料: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二)上级或本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工作安排、要求等文件;
(三)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四)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安全管理资料: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其它需要建档管理的相关安全资料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整理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安全资料必须认真收集,及时归入台账,定期检查核对,妥善保存。每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项目安全资料应汇总整理装订,移交给项目主管单位安全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三分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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