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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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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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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12 16: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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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长春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长教[2007]19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教局),各直属学校: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技术装备在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整体水平,建立有利于全市教育技术装备的统计、调配、监测及发展规划机制,使我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将《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相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有利于全市教育技术装备的统计、调配、监测及发展运行机制,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十一五”期间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职业院校、幼儿园、教辅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包括专用教室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学校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统计、审核和质量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是全地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设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设备的协调、统计、调配、检测和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装备办负责本区域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县、(市)区装备办对本地所有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列入长春市教育局编制的《长春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装备目录,各学科教学大纲、教材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 (二)学校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图书馆(室)、阅览室中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传真机、空调、一体机、电视机、音响、摄(录)像机、网络设备、办公书柜、教师及学生桌椅、学生宿舍用床;教学管理应用软件;网络工程;体、音、美、卫生器材;新建实验室(功能室);旧实验室(功能室)的改造、扩建等; (三)职业院校专业器材设备、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设备及日常维护、更新等相应设备; (四)列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用品(如学具、读书活动用书等)。 第三章 新增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新增设备是指各学校(单位)依据发展规划、教学任务、工作需求,按年初计划经费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省市各级各类专项经费渠道所增加仪器设备和当年受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七条 各市直属学校(单位)要在年初将“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表”报送市教育技术装备处统计、备案、审核。各县、(市)区装备办将本地所有学校(单位)的“仪器采购计划表”汇总后上报市教育技术装备处。市装备处结合学校(单位)的办学规模、教育教学需要对照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对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编制年度地区教学仪器新增计划。
第八条 年度教学仪器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学校(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在年中追加采购计划要及时上报市装备处。
第九条 学校(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要依据经过教育技术装备处审核批准后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与相关部门协调,严格按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条 教育技术装备处要对新增仪器设备的类别、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测和监督。学校(单位)在新增仪器设备验收前要报装备处,由装备处指派专人与学校(单位)对新增仪器设备同时进行验收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流失和损坏,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设备的保管、使用由学校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要认真负责,确保全校账目、账卡、账物一致。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应将仪器设备的保管责任分解到每个保管人。大型专用设备要有运行记录;各功能室应做好使用记录。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有单独、完整的使用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特别是职业院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使用人要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和清洁、保养等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技术装备处要对各学校(单位)管理仪器设备的账、卡、物及设备状态(即:正常使用、待修、闲置、待报废,丢失等)进行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六条 因超出使用期、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各学校(单位)要将“报废仪器设备统计表”报教育技术装备处统计、备案,经装备处核实后,将所报废的仪器设备从相应单位“仪器设备统计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要纳入学校年度设备专项经费。 第六章 设备的检测和调拨
第十九条 教育技术装备属特殊商品,既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又具有特殊的教育属性,品种繁多,质量监控难度较大。教育技术装备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类别、质量、维护、使用和保管等方面进行检测和监督,以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教育教学需求。
第二十条 为使仪器设备资源能够最大化的在教育教学中得以应用,对部分学校(单位)闲置的仪器设备,市教育局可将其横向调拨到有实际需求的学校(单位),相关业务手续由市装备处办理。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奖惩制度。教育技术装备处要依据实际,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校(单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采取以奖代拔,增加设备专项经费或加大仪器设备配套资金投入比例等形式,对表现突出的学校(单位)进行奖励。如发现学校(单位)新增的设备类别不配套、质量不达标、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单位)当年“教育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重要评估指标。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在市教育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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