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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
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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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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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21:4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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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井口电动机齿轮啮合良好,销子及齿轮轴不松、不旷。深度丈量系统、张力传感系统工作良好,定期按标准校准,并记录。
4.1.7 定期检查绞车系统固定处,应无开焊、脱焊;深度、张力传感系统、电缆连接器(马笼头)和鱼雷应定期检查保养,并记录。
4.1.8 拉力棒应定期更换或遇较大拉力后及时更换,按SY/T6548-2003中16.4的规定执行,并应有使用档案。电缆应按SY/T6548-2003中第11章的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并记录检定结果。
4.1.9 测井队上井前应按测井任务书要求对测井仪器进行操作检查。将仪器及专用器具固定牢靠,并采取相应的防震措施。
4.2 吊装
4.2.1 设备吊装前,测井作业人员应了解吊装设备的吊升能力,勘察设备摆放位置,确定吊装方法。
4.2.2 井下仪器吊装应放在便于测井施工的位置。
4.2.3 贮源箱、雷管保险箱、射孔弹保险箱均应单独吊装。
4.2.4 雷雨天气停止吊装爆炸物品。
4.2.5 每次乘吊篮人数不应超过6人。
4.2.6 吊装过程中不允许人员在生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4.2.7 测井设备的吊环、吊索应定期检查和探伤,并记录其结果。
5 现场施工安全要求
5.1 通则
5.1.1 制定施工方案按SY/T5600-2002中的4.4.2执行。
5.1.2裸眼井、套管井测井作业按SY/T5600-2002的规定执行。
5.1.3 测井作业前,队长应按测井通知单要求向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详细了解井下情况和井场安全要求,召开班前会,应要求测井监督及相关人员参加。在作业前提出安全要求应有会议记录,并将有关数据书面通知操作工程师和绞车操作者。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应指定专人配合测井施工。
5.1.4 测井作业时,测井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区域内应戴安全帽,应遵守井场防火防爆安全制度,不动用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设备或不攀登高层平台。
5.1.5 测井施工前,应放好绞车掩木,复杂井施工时应对绞车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绞车后滑。
5.1.6 气井施工,发动机的排气管应戴阻火器,测井设备摆放应充分考虑风向。
5.1.7 接外引电源应有人监护,应站在绝缘物上,戴绝缘手套接线。
5.1.8 绞车和井口应保持联络畅通。夜间施工,井场应保障照明良好。
5.1.9 在上提电缆时,绞车操作者应注意观察张力变化,如遇张力突然增大,且接近最大安全拉力时,应及时下放电缆,上下活动,待张力正常后方可继续上提电缆。
5.1.10 测井作业时,应协调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及时清除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应用蒸汽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测井作业时,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不应进行影响测井施工的作业及大负荷用电。
5.1.11 下井仪器应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绞车到井口的距离应大于25m,并设置有紧急撤离通道。
5.1.12 电缆在运行时,绞车后不应站人,不应触摸和跨越电缆。
5.1.13 仪器车和绞车上使用电取暖器时,应远离易燃物,负荷不得超过3kW,应各自单拉电源线。不应使用电炉丝直接散热的电炉;车上无人时,应切断电源。
5.1.14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恶劣天气,应暂停测井作业;若正在进行测井作业,应将仪器起入套管内。
5.1.15 在测井过程中,队长应进行巡回检查并做记录。测井完毕应回收废弃物。
5.2 裸眼井测井
5.2.1 裸眼井段电缆静止不应超过3min(特殊施工除外)。仪器起下速度应均匀,不应超过4000m/h,距井底200m应减速慢下;进套管鞋时,起速不应超过600m/h,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m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起。
5.2.2 在井口装卸放射源,应先将井口盖好,按SY/T5600-2002中的4.1.5执行。
5.3 生产井测井
5.3.1 井口防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密封件。
5.3.2 进行生产井测井作业,打开井口阀门前应检查井口防喷装置、仪器防掉器等各部分的连接及密封状况。
5.3.3 开启和关闭各阀门,应站在阀门侧面。开启时应缓慢进行,待阀门上下压力平衡后,方可将阀门完全打开。
5.3.4 抽油机井测井作业,安装拆卸井口时,抽油机应停止工作,测井作业期间应有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5.3.5 仪器上提距井口300m减速,距井口50m时人拽电缆。经确认仪器全部进入防喷管后,关闭防掉器。拆卸井口装置前各阀门应关严,将防喷装置内余压放净。在进行环空测井作业时,应检查偏心井口转盘是否灵活,仪器在油管与套管的环形空间内起下速度不应超过900m/h。若发现电缆缠绕油管,应首次采用转动偏心井口的方法解缠。
5.4 复杂井测井
5.4.1 复杂井测井作业,应事先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应向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通行方案相关情况。
5.4.2 下井仪器遇阻,若在同一井段遇阻三次,应记录遇阻曲线,并由钻井队下钻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
5.4.3 仪器遇卡时,应立即通告井队并报主管部门。在解卡过程中,测井队允许的最大净拉力值不应超过拉力棒额定拉断力的75%;如仍不能解卡,应用同等张力拉紧电缆,进一步研究解卡措施。
5.4.4 在处理解卡事故上提电缆时,除担任指挥的人员外,钻井和测井人员应撤离到值班房和车内,其他人员一律撤出井场。
5.4.5 在测井过程中,若有井涌迹象,应将下井仪器慢速起过高压地层,然后快速起出井口停止测井作业。
5.4.6 遇有硫化氢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特殊测井作业时,应按SY/T5604-2000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出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6 车辆交通安全
6.1 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队长和安全员进行安全讲话,指定行驶路线。
6.2 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车队行驶保持车距。长途行车,中途应停车检查。
6.3 遇有冰雪路面、通过桥涵或涉水以及风雪、雨雾天气,应减速行驶,必要时应人先探路,确保行驶安全。
6.4 回场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检修。
7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和安全检查
7.1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
7.1.1 作业单位应具有“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火工品使用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7.1.2 出海施工单位应经企业生产主管部门认可。
7.1.3 陆地测井作业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爆破员工作业证”等相关证件,海上测井作业人员还应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海上急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SY/T6345-1998,SY/T6501-2000,SY/T6502-2000的相关规定执行。
7.1.4 出海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知识短期培训,按SY/T6341-1998的规定执行。
7.1.5 所使用的设备应有有资格单位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7.1.6 所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仪应有“校检合格证”。
7.2 安全检查
7.2.1 出海施工前,应将平台编号、作业内容、出发时间和人员名单报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7.2.2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施工安全组织、安全措施等实施安全监督和检查。
7.2.3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8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8.1 安全标志
8.1.1 运输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8.1.2 测井施工作业使用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8.1.3 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中4.2.4和GB18871-2002中附录F的规定。
8.2 检测仪器
8.2.1 测井小队应配备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监测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8.2.2 从事放射性的测井人员每人应配备个人放射性剂量计,定期检查并记录。
8.2.3 在可能含有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井作业时,测井小队应配备一台便携式H2S气体监测报警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8.3 防护用品
8.3.1 测井人员应按相关的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8.3.2 出海测井作业人员,均应配备救生衣。
8.3.3 装卸放射源的人员应按SY/T5600-2002中4.1.5的规定执行。
8.3.4 装卸、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应按SY5436-1998的规定执行。
9 放射源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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