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应信息
|
求购信息
|
创业招商
|
职业认证
|
产品展台
|
行业展会
|
招聘求职
|
安全文化
|
行业下载
|
资讯
|
电工园地
|
安全生产
|
工程管理
|
机电论文
|
节能降耗
|
机电网址
|
应急预案
|
工程论文
|
机电论坛
|
由
机电之家
行业门户网运行
|
首页
|
业内资讯
|
设备管理
|
设备维修
|
监测诊断
|
润滑密封
|
安全生产
|
专业术语
|
变频技术
|
|
论坛
|
学术论文
|
管理天地
|
专业培训
|
会展信息
|
现代理论
|
采购中心
|
资料下载
|
PLC技术
|
文章
下载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设备维修与管理
>>
管理天地
>>
法律法规
>> 资料正文
专题栏目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动力设备故障(缺陷)记…
二级保养汇总表
热处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涂装生产线安全操作规程…
电工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手工气焊 ( 割 ) 工操作…
点焊工操作规程
钳工维修 ( 装配 ) 安全…
电梯安装维保工安全操作…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20:28:12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资料录入:设备管理 责任编辑:设备管理
上一篇资料: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下一篇资料: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付款方式
|
使用帮助
|
机电之家
|
会员助手
|
免费链接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机电之家设备管理网
致力于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技术
网络110
报警服务
服务热线:0571-87774297 传真:0571-87774298 电子邮件:donemi@hz.cn 服务 QQ:
66821730
机电之家
(www.jdzj.com)旗下网站 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机电之家--中国机电行业门户·设备维修与管理
主办:杭州高新(滨江)机电一体化学会
浙ICP备05041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