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150万元以上。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4名。技术工人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4名。技术工人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2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0㎡。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15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300㎡。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 (四)管理水平 有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较好。 第二十条 三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2名。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2名。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20㎡。 (四)管理水平 有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较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较全。 第二十一条 四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下。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下。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 (四)管理水平 有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较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较全。 第四章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备维修企业资质,分为初次申请审查、按规定进行的年审。设备维修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一个或多个资质类别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年审,资质认证机构应收取一定的资质认证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批权限: (一)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审批权限实行审查、批准制度; (二)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各类别、等级资质认证的初次申请审查、年审。并将通过资质认证企业的审查、年审结果及材料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三)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对资质认证机构审查、年审意见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对资质认证机构的资格及资质认证工作,有检查、监督、取消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类别的特级、一级企业,资质认证机构现场审验率应达到85%,二级、三级、四级企业应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七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 (一)凡申请设备维修资质的企业,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资质认证机构审查; (二)资质认证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到企业进行现场审验,根据申请企业的数量,适时组织资质认证专家评审,并在《中国设备维修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 (三)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评审时,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派人参加审查,作为批准的参考依据并组织评审; (四)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在《中国设备维修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颁发《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统一样式,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印制。《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印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机构设置及作业加工场地情况; (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情况; (四)主要使用设备及工器具状况; (五)经营业绩情况。 第三十条初次申请审查设备维修资质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另盖公章;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五)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厂房、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 第五章《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受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共同盖章有效,有效期3年。 已取得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批准后的每18个月进行一次年审。 资质认证年审时,应向当地资质认证机构,提交《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年审表》和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证机构,对已取得设备维修资质的企业维修业务活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维修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质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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