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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发布国质检质联(2001) 147号文件“关于印发‘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设备监理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最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下发了《设备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函。《条例》第76条(国民待遇)规定:国外设备工程咨询服务人员或者设备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备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有关人员取得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有关单位应当取得核实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对此,笔者有喜有忧,喜的是我国监理事业下决心要与国际接轨,忧的是具体操作中将有很多难以接轨之处。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我们不必照抄国外对设备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单位的管理方法,但不妨在了解和学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且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可少走弯路,便于与国际接轨,也便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备工程监理活动的国外设备工程咨询服务人员,或设备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享受我国的国民待遇。 笔者从事设备工程监理10余年,也接触了不少国内外同行,现拟对相关问题谈如下看法。 据设备监理培训教材介绍,英国18世纪开始兴起的开挖运河热引发大规模的工程建设被视为现代咨询师(监理)的起源。至于设备监理,笔者认为,国际上船级社的业务活动可能是设备监理的最早模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英、美、法、德等国的船级社纷纷进入中国监理市场,和我国本土的监理公司竞争并承接了我国大量监理业务(如三峡水轮发电设备、港口设备、石油勘探和输送设备等)。各国船级社可能是进入我国的最早监理公司。 国外很少有专业的监理公司,监理业务是咨询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各国船级社已成为监理业界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如果把船级社及其业务的发展作为我国监理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参考,有些惯例值得参考。 一、关于政府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管理控制力度和深度 据国外(或境外)的同行介绍,各国政府没有对船级社的体制、运作、人员等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种种规定,同样对其他咨询机构也没有规定。相比之下,深感我国政府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管理控制力度和深度远大于国外(或境外)。 笔者以为,政府在此领域应控制的仅以下两项。 1.规定需强制监理的工程类型、项目(《条例》中已有规定)。 2.规定有资格实施上述需强制监理的工程类型、项目的单位要求,即:(1)独立法人;(2)与业主和承包商无行政和经济关系;(3)有相当业绩并且其能力被委托方认可(或其他规定)。 就此意义讲,《条例》以政府法律名义控制的范围和深度显然过大,《条例》中大量的其他规定如:监理的专业划分、类别划分、阶段划分、监理内容、监理人员的准人制度、人员资格和执业要求、考试和注册、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甚至注册资金)、监理的实施等强制规定都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条例》中(如企业共同认为需要,可适当放入协会章程)。 不要担心没有了这些强制的规定后监理市场会大乱,监理企业会根据市场的要求不断分化、组合,自行调整,不断规范并进步。 二、关于设备监理协会 笔者认为对设备监理协会应该有如下定位。 1.设备监理协会应该是在设备监理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由监理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下而上自发组织的一个机构,先由几个单位发起,然后逐步完善扩大。监理协会定位为监理公司的协会为妥,大可不必将与监理基本无关的许多大机构拉入监理协会,反之只会使协会貌似强大实则空虚,无法开展企业想开展的工作。 2.参加协会应有一定门槛,有一个准入制度,不能是单位都吸收进来,有些单位可进入国家协会,有些单位可进入地方协会,有些单位则应排除在协会之外,有差距,有等级,这样可不必再搞一套繁琐的资质等级。(事实上,由于设备涉及面广,目前有关“监理专业范围”、“资质等级要求”等规定都很不科学) 3.协会是一个民间组织,是企业间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帮助、相互促进提高的一个组织。协会可以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可接受政府的委托行使若干职能,但这不是协会的主要工作,切忌将协会变成没有编制的政府机构。 各国船级社于1968年成立了国际船级社协会,其目的是促进海上安全标准的提高,与有关国际组织、海事组织和世界海运事业保持紧密合作。不是所有国家船级社都是协会会员,目前仅一部分船级社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正式会员单位的地位及相应的好处是公认的,所以,各国船级社都将争取和保持国际船级社协会正式会员为目标而努力。中国船级社是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正式会员。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某些做法值得参考。 三、关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方能从事监理业务。此规定是否合适值得探讨。 有些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专门的执业资格考试,如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有些行业的从业人员不需要通过专门的执业资格考试,如一般的教师、咨询师等。 我国对船舶建造的控制和国际上基本接轨。对船舶建造的控制分三大块:一是法定检验,即对船舶总体安全和防污染的一些项目,这些项目由国家海事局主管并实施;二是代表船级社的检验项目,如该船如要加入中国船级社的船级则必须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建造,接受中国船级社验船师的检验;三是船东(业主)委托的监理,强调的是过程中检.验并对进度等业主关心的其他方面实施控制。目前,国家对前两类法定的和规范性的检验人员无执业资格要求规定,而相反对第三类监理师却规定了执业资格要求,且国际上也无先例。 且不深谈监理工程师是否需要通过专门的执业资格考试方能取得执业资格,《条例》如上规定在操作上也是值得商榷的。 由于监理对象的不同,监理师(即国外统称的咨询工程师)是一个统称的职业,尤其是设备监理,其牵涉的专业五花八门。监理师的工作是三分管理,七分技术。三分管理可集中培训考试,七分技术却因专业种类繁多,通过一纸考试无法对监理师的能力素质做出评估,因此若对监理师进行执业资格的考试,其针对性将很难把握。合格与否的公正性很差,往往通过考试和不通过考试都不能说明问题,回顾目前通过考试已取得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的真实素质,各监理公司的老总心知肚明。尤其对不断进入我国市场的国外同行,如也对他们提出同样的要求以和我国的制度法规接轨,实在有些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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